阑尾炎延误诊断成脓肿何文龙律师代理8

年1月23日,8岁的马某某因腹痛发热2天,家长医院(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是该院的一名儿科主任医师。当时,医生仅对马某某做了血常规检查,没有做超声波检查,并于当日确诊为胃肠炎,随后对其进行输液治疗(连续使用了3天地塞米松),一次开药三天,三天内没有根据病情调整用药,然而在随后的几天时间里,其病情仍不见好转。

年1月26日,虑及马某某病情仍未好转,家医院求助于之前的儿科主任医师,所得诊断结果仍未改变,又一次开了三天的药物剂量,且仍然选择了上述药物进行输液治疗,只是停用了地塞米松,没有安排外科会诊或收住入院观察。1月27日才安排做了第一次B超检查,但诊疗未做调整。

直至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马某某的病情突然加重,于是家长立即将其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就医。市一院第一时间对马某某进行了B超等针对性检查,并留院察看至年2月28日,最终确诊为阑尾脓肿,需择日进行切除阑尾手术。此后,家长遵照医嘱,定期带马某某前往市一院进行检查,直至手术时机成熟之时,即年8月14日,市一院对马某某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并于年8月23日出院。

年8月,马某某家长委托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何文龙律师代理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何文龙律师充分利用以往的外科医生的工作经验及医疗纠纷案件代理经验,为该案件做了充分的论证及准备。并亲自参加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发表了意见,医院方存在的过错,其观点得到鉴定会专家支持。

代理人何律师提出,在家长将马某某送至被告处就医的整个过程中,在原告连续腹痛2天、发热,血象白细胞达到22.58*109的情况下,医院的一名儿科主任医师的专家,应当考虑到存在腹膜炎,阑尾炎穿孔的可能,为了能在门诊多开药,没有安排外科会诊及住院治疗,前四天连B超都没有做,一次开药三天,在元月26日原告出现腹泻的情况下,又开了三天的药物,依然没有安排外科会诊及住院治疗。所以,医院存在延误诊断,不当使用激素,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风险告之不足等违反临床诊疗操作常规的过错,导致出现阑尾脓肿,延误手术时机,增加了治疗时间和费用,使原告遭受身心的双重伤害,并使得肠粘连的发生概率明显提高,原告还被迫休学一年,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最后,鉴定意见,认为马某某的阑尾脓肿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目前不构成伤残。据此,医院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共元。

律师对委托人后语:

对当前而言,医方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及大部分律师代理费,判决合理合法。

就今后而言——由于本案是一起涉及阑尾脓肿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受害人马某某后续将存在肠粘连的并发症风险。而本案的判决将会为上述风险固定相关证据及裁判依据,因此,一旦上述风险转化为现实危害,本案的判决将可直接作为你方继续追究医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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