阑尾炎要做104项检查一起来谈谈过度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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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是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举个例子:一女童随母亲和外婆到杭州旅游,因临时发病,医院做“阑尾割除”手术。医院出具的药价清单,不禁吓了一大跳:7天住院时间,女童所做的化验包括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系列检查,还有lg全套检查,尿常规、粪便常规、凝血谱分析全套检查、生化全套检查等,总计项。更加不可思议的是,术后还做了艾滋病检测。
该例是典型的过度检查,也是患者吐槽“看病贵”的原因之一。过度检查最直观的结果就是花费高,一些医生不注重询问病史和查体,不进行全面分析和思考,本来可用普通仪器进行的检查,却偏要用昂贵的高精尖仪器进行检查,有些医生不承认外院的检查结果,需要做重复检查。病情还未诊断出,但各项检查做下来就已经要花费上千元,患者心有怀疑却又不知该如何维权,很多时候都是忍忍算了,只有少数患者愿意到卫生局投诉,但由于医疗技术复杂性及医生的水平参差不一,投诉也多是得不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又由于过度检查对患者仅仅是造成财产性的损害,实践中患者医院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
过度治疗在医疗实践中多会产生人身损害,基本满足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前提,再依靠司法鉴定,现实中维权难度较过度检查要小些,下面分享一个典型的过度治疗致多器官损害的案件。
●某天下午2:00,患者因外阴瘙痒伴白带多、医院就诊,当日阴道镜提示:外阴潮红、水肿,阴道内大量脓性分泌物。医院未对阴道分泌物进行进一步的化验,因此无法明确分泌物的真实性质。B超提示:子宫前壁见一10mm*8mm*7mm低回声。
●当晚,医方为患者实施诊断性刮宫、子宫肌瘤射频、宫颈射频消融术,术后患者出现下腹疼痛,医方告知是射频消融后的正常反应。第二天上午,医方再为患者实施灌肠术。下午1点左右,患者下腹疼痛急剧加重,医方告知系灌肠药物刺激所致,休息休息即可正常。嘱咐患者回家静养。
●回家后当天凌晨1点左右,患者因腹痛进行性加剧,医院分院急诊。急诊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1:40左右,立位平片、腹部CT均提示:消化道空腔脏器穿孔。凌晨4点,实施回肠破裂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术中发现小肠距回盲部px处回肠前壁破裂4*20px,腹腔污染严重。住院两周后出院。
●出院后不久,患者排尿时发现阴道有尿液流出,医院住院治疗。门诊诊断“阴道瘘”。入院后经膀胱镜检查,发现膀胱底部可及一75px左右瘘口,子宫顶壁亦有10px大小瘘口,阴道内有粪便样物质流出。九院确诊患者为膀胱阴道瘘,决定先行保守治疗,暂不手术。保守治疗一段时间后,患者瘘口封闭,决定出院。
●但出院半年后,患者又出现反复腹泻、腹痛,并肛门停止排气、排便,医院分院治疗。入院诊断:不完全性肠梗阻、肠粘连。经保守禁食、抗炎补液治疗,患者腹痛缓解,肛门有排气排便而出院。
●此后,患者经常下腹隐痛,大便不规律。
该案中的患者仅因阴道炎就诊,即使B超发现另有子宫肌瘤,但仅有一个,且直径不到1CM,医院断然实施诊断性刮宫、子宫肌瘤射频、宫颈射频消融术显然是过度治疗。后经过司法鉴定,鉴定结果第一项即为:过度医疗,患者40岁,子宫肌瘤小于25px就诊,本例无手术指征,医方接诊后给予射频消融是违反医疗操作常规的。最后,该案理所当然地以医方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结案。
如前所述,由于过度治疗往往伴有人身损害的后果,患方可以通过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要求医方赔偿,相比之下,被过度检查的患者们想要维权就遇到了困难。关于过度检查的法律规定,仅在《侵权责任法》第63条中有提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也并未明确规定医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患者如何维权。笔者认为,过度检查的现象如此普遍,法律也应尽早涉及,明确规范。过度检查的医疗案件依然要以司法鉴定为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做过度检查的司法鉴定,判断患者的病情究竟需要何种程度的检查治疗手段,进而确定医方是否存在过度检查的现象,以便于追究医方的赔偿责任,要求医方返还超出必要部分的收费,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但由于医学领域的复杂性,各个地区的医疗技术发展水平不一,且关于医方过度检查责任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此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水平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过度医疗在实际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却反映了很严重的问题。首先过度医疗是导致医保基金严重浪费和流失的原因之一,医院的非合理用药、非合理检查、非合理收费现象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其次,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仅存在给患者造成无法弥补的生理损害的可能,同时也给患者及其家属增加了不小的经济负担,这也是老百姓哭诉“看病贵”的原因之一,当下医患关系仍旧紧张,过度医疗现象的存在无疑是火上浇油。
在医法汇团队所接触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过度治疗、乱收费的案件不在少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有患者方面的因素,由于患者对医方的不信任,又随意听信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医院“点名开药”、“点名检查”,许多医生为了避免矛盾纠纷也就顺从了。还有些慢性疾病和肿瘤晚期的患者,死亡已不可避免,但患者或其亲属仍不能理性面对现实,用尽各种医疗措施也只能是给自己心理一点安慰,而因此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也已成事实。于医生而言,经过了五年本科三年硕士两年博士,医院劳心劳力地工作拿到的那些工资无法与劳动价值对等,此时就有医生选择走上了“拿回扣”的道路。不否认过度医疗服务与医护人员的道德水准和素质有关,医院的发展资金以及医护人员的福利待遇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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