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隐情洗个水果的功夫朋友在家 了
◇新闻记者周白石
最近有这么一件事儿炒得火热:陈先生约前同事芳芳来家中作客,他洗个水果的功夫,芳芳 了,警方排除了陈先生的作案嫌疑,但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看起来,事情结了,不过关于这件事的热议才刚刚开始。
咱先看一下现有的报道内容。
据报道,陈先生和芳芳是前同事,关系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她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得知此事,芳芳父母悲痛欲绝并立即起诉,他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芳芳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 ,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 。“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关于这件事儿,法官是这么解释的:
明知对方情绪低落更应承担注意义务
法院宣判后,很多人都有疑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法官表示,此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与他人相处时,也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有网友觉得,法官明显是“和稀泥”,人都死了,当事人一方多少承担点儿责任,既能安慰死者家属,又不会让当事人 ,是一种典型的“平衡”宣判。总不能只要出了命案,和死者生前有半毛钱关系的人都得被“捎上”吧,若如此,谁还敢约朋友吃个饭喝个酒唱个歌旅个游啊!
当然也有不少网友觉得,这事儿听起来很奇葩,女的要是想轻生为嘛就趁陈先生洗水果的功夫呢,为嘛不在其他地方轻生,为嘛要连累朋友呢?所以有网友怀疑死者死前俩人之间可能说过什么做过什么,可现在女方死了,男方个人的证词就“说什么是什么”。这还需要警方或法院进一步调查。
律师:
双方关系是本案焦点
这事儿不仅在网络炸了锅,在法学界也有不小的争议。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接受采访时说,如果陈先生和芳芳系男女朋友,法院如此宣判是合理的,但若没有证据表明他们系男女朋友,如此判决就值得商榷。她认为,仅就上述报道的内容所分析,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亦不存在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形,所以她认为他们之间不存在互相辅助的义务,这与夫妻、男女朋友关系,或之前喝酒死人案例等存在本质不应,故她认为陈先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因为无法看到卷宗、庭审记录、庭审中双方的证据,无法看到警方调查记录等更多细节,所以此事“值得商榷”的观点,也仅就目前报道中的信息而下结论。就此事而论,报道中提到的信息是:见证芳芳生前种种行为的人只有陈先生一个。在这样一个私密的空间里,在芳芳 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谁都不知道。陈先生经公安部门审查之后,排除了刑事上的责任,但民事上的责任仍需要进一步审查。比如芳芳出现在陈先生家的具体原因,芳芳 的位置,陈先生对她有无情绪影响等,这些都是审查陈先生是否该承担责任的考量因素。特别是“死者双方是否为男女关系”是 的争议,陈先生若能证明双方并无男女朋友关系,应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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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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